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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信委 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 分类: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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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6-0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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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6年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州市工信委 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概要描述】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6年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分类: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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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6年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二、 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项目采取事后补贴,申报项目为除个人投资建设的自用充电桩(机)以外的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项目,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必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且保证正常连续使用至少5年。
(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并按要求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充电设施项目补贴范围包括充电设施地面构筑物、充电桩(机)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配套配电设施建设投资,不包含土地费用。
(二)补贴标准。充电设施项目的投资额以市工信委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核实的投资额为准,由市财政给予30%的财政补贴。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按不同使用用途及装设形式分类设置补贴上限:
1.公交、出租、物流等专属充换电站补贴上限300万元/站;
2.公共充电站补贴上限90万元/站;
3.分散直流充电桩补贴上限12万元/桩;
4.分散交流充电桩补贴上限0.6万元/桩。
三、申报资料
申请报告包括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
(二)充电设施专项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2);
(三)企业承诺书(附件3);
(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资金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向项目所在地的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对于同一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的,可直接向市工信委提出申请。
(二)各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区资金申报工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填写项目汇总表(见附件4),并汇总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A4纸张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文档(刻1张光盘贴标签,注明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名称)正式行文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三)本年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拟分两批下达,请各区工信部门和有关单位分别于6月10日和9月10日前组织已完工项目统一申报。
(四)市工信委组织专项核查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核查通过的,在广州市工信委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
五、其他
(一)《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等相关附件可上网下载(下载途径:广州市工信委网-新能源汽车栏目,网站:www.gzii.gov.cn);
(二)各区工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好专项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为申报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山东: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东: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了解到,山东研究起草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以公共服务领域、居民区、政府机关等单位、城市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等5个领域为建设重点,加快构建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到2020年,在全省建成充电站920座、充电桩35万个。现摘录原文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6〕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破解电动汽车充电难题、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推动节能减排、有效防治大气污染的有力举措,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位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两侧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加强统筹规划,统一规范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到2020年,在全省建成充电站920座、充电桩35万个,形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标准规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
(三)责任主体。市县政府承担统筹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合力推进,切实抓好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做好规划制定、政策落实、综合协调、工作督导以及本部门(系统)推广应用等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有序推进重点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优先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交、环卫、邮政、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结合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电力检修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现高效互补。
(二)大力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动汽车生产及销售企业、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充电设施建设;对于个人在专有部位合规安装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积极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三)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要根据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结合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公务出行市场化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充电服务+汽车租赁”模式,促进电动汽车在公务出行保障方面的推广使用。
(四)全面推进城市公共场所充电设施建设。按照从城市中心向城市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从城市郊区向具备条件中心城镇延伸的发展顺序,逐步增大公共充电设施分布密度。优先在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宾馆、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结合实际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五)加快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在省内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合理布局、规划建设充电基础设施。2016年完成京沪、京台、青银、青兰等既有高速公路的城际快充网络建设,2020年完成省内所有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快充网络建设,形成覆盖全省所有城市,以高速公路为主轴线、以国省道为支撑网架的城际充电服务走廊。
三、完善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发展规划引导。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考虑、科学推进,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发展实际,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做好与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城乡、交通、土地利用等规划的衔接,并根据经济社会和电动汽车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对规划进行修编,更好地指导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省发展改革委。黑体字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落实规划设计标准。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我省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标准和要求。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结合老城区、棚户区等老旧小区改造以及城乡配电网升级,统筹考虑已建住宅小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三)明确城际快充网络建设要求。将城际电动汽车快充网络建设纳入高速公路及国省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快充设施;已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国省道要按照布局合理、互联互通的要求,加快推进快充网络布局和建设,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要。(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对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属地原则由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国家和我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有关规定执行。对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取得设施所在的场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并向当地电网企业报装。对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如国家或省对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政策或充电基础设施审批程序作出调整,按新规定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五)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优先安排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切实保障项目落地。对于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及扩建充电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简化建设规划手续。落实国家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审批环节的要求,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及高速公路服务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提高配套电网保障能力。电网企业要结合全省城乡配电网建设规划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研究出台充电基础设施接网具体规定,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限时办结,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要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好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当地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方面给予支持。(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八)加快推进充电标准化。建立健全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推广应用机制,构建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充电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充电设施互联互通综合检测平台。建立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开展充电设施检测与认证,实现不同厂商充电设备与不同品牌电动汽车之间的兼容互通。研究建立电动汽车充电系统计量检定装置,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按照国家标准在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设置统一的道路交通标志。(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九)强化技术研发支撑。加强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衔接,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积极搭建研发、检测等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大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备研发投入和攻关力度,力争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强化创新联盟建设,引导和组织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产学研结合,进一步整合优势资源,组织联合攻关,完善研发、生产、示范运行机制,形成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产业发展的整体优势。(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
(十)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加快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融合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提升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建立电动汽车用户服务平台,围绕用户需求,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业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十一)落实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基建投资资金以及相关产业专项建设基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给予支持。研究出台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政策。各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财政支持政策,合力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十二)完善价格支持政策。统筹做好国家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落实,以及我省充换电服务费制定、管理等工作。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电设施服务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各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指导意见及有关要求,尽快出台充电服务费具体标准,电动公交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70%,电动乘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50%,并根据燃油(气)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省物价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三)拓宽多元融资渠道。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和设备厂商到境内外交易所上市,或到“新三板”、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积极推广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探索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四)强化安全管理。研究出台加强充电设施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意见,明确防火安全要求。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省公安厅、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全省统一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利用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良性互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要分别从建设规划、设施用地、消防安全和相关标准制修订等方面,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有利条件。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大财政价格支持、强化金融服务与保障等方式,引导各类资本投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机关事务局、省国资委要分别指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二)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机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具体实施方案与工作计划,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切实抓好落实。
(三)加大示范推广力度。各地要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需要,针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思路,积极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积极争取相关项目纳入国家“示范小区与单位”“示范城市与区县”“城际快充示范区域”三级示范工程体系,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经验,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普及。
(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1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7日印发朔州电动专用车及乘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制定
记者从可靠渠道获悉,为加快电动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贯彻落实中央、山西省有关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山西省朔州市制定了《朔州市电动专用车及乘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近期发布。
本办法所称电动专用车及乘用车(以下通称电动车辆),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速度≤70公里/小时,续驶里程≥70公里,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专业、乘用、货运四轮电动车。办法从技术要求、生产企业备案、产品检测、产品备案、运行管理、销售管理等方面对电动专用车及乘用车管理进行了要求。
一、技术方面
办法规定电动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为:
乘用车外廓尺寸≤4600mm×1710mm×1730mm;最小转向圈直径≤11m;出厂时一次充足续驶里程≥70km;百公里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货用车外廓尺寸≤5000mm×1800mm×2100mm;最小转型圈直径≤11m;出厂时一次充足点续驶里程≥70km;百公里耗电量≤20kwh;侧倾稳定角≥20°;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30mm。
且电动车辆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电池应该不低于完全放电1000次。
电动车辆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省级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对于无以上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按程序报经质监部门备案。
二、生产企业备案方面
从事电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备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三)具备一定的产品设计开发与实验能力;
(四)具备车辆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技术要求;
(六)具备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能力;
(七)销售的车辆产品有国家认可的保鲜机构提供的保险。
需要提供的资料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自我评估报告;
(三)《朔州市电动专用车及乘用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三、产品检测方面
朔州市行政区划内电动车辆生产企业申请产品备案前,需型式检验合格,产品型式检验工作有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产品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二)产品标准;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四)产品合格证样张;
(五)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
四、运行管理方面
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列入《目录》的电动车辆产品和列入其他地级市以(含地级市)电动车辆生产及产品备案目录的电动车辆产品,参展机动车管理试行登记制度。电动车所有人在登记时需要准备:
(一)车辆识别代码;
(二)出厂合格证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证明;
(四)正规购车发票;
(五)对车辆承保的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五、在销售管理方面
办法规定:朔州市行政区划内电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电动车辆产品时,必须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
《办法》的实施,将规范朔州市电动专用车及乘用车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维护电动车辆市场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
衡水市出台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标准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省物价局相关要求,结合衡水市实际情况,衡水市物价局制定了衡水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并建立了联动机制。
衡水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实行分类定价:七座以上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标准为每千瓦时0.6元;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其它用车充电服务费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每千瓦时最高标准为当日河北省92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15%。七座以上电动乘用车换电服务费最高标准为每公里1.8元;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其它用车换电服务费最高标准为每公里0.5元。
随着衡水市电动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及联动机制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充换电服务价格机制,促进衡水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
北京市第7批纯电动小客车产品备案信息发布 累计47款车型入选
5月18日,北京市经信委官网公布《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第6批)及产品备案信息(第7批)》,纯电动乘用车方面,有江淮IEV6S、比亚迪秦EV、东风牌E30L、华泰路盛E70、华泰新圣达菲、知豆D2等车型入选。
北京市示范应用纯电动小客车生产企业备案信息(第6批)
序号 |
企业名称 |
商标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
京备案批次 |
1 |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牌 |
纯电动轿车 |
BJ7000B3D1-BEV(E150) |
第1批第1期 |
2 |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
比亚迪牌 |
纯电动轿车 |
QCJ7006BEVF(E6) |
第1批第1期 |
3 |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江淮牌 |
纯电动轿车 |
HFC7000AEV(和悦iEV) |
第1批第2期 |
4 |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牌 |
纯电动轿车 |
BJ7000C7H1-BEV(C70GB) |
第1批第2期 |
5 |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
腾势牌 |
纯电动轿车 |
QCJ7007BEV(腾势) |
第1批第2期 |
6 |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
之诺(ZINORO)牌 |
纯电动轿车 |
BBA7000EV(ZINORO1E) |
第1批第2期 |
7 |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荣威牌 |
纯电动轿车 |
CSA7000BEV(E50) |
第1批第2期 |
8 |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江淮牌 |
纯电动轿车 |
HFC7001AEV(和悦iEV5) |
第2批 |
9 |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牌 |
纯电动轿车 |
BJ6450L3R-BEV(威旺307EV) |
第2批 |
10 |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牌 |
纯电动轿车 |
BJ7000C7H4-BEV(绅宝EV) |
第2批 |
11 |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牌 |
纯电动轿车 |
BJ7000C7H3-BEV(绅宝EV) |
第2批 |
12 |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牌 |
纯电动轿车 |
BJ7000B3D6-BEV(E150EV) |
第2批 |
13 |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牌 |
纯电动轿车 |
BJ7001B3D2-BEV(EV200) |
第2批 |
14 |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牌 |
纯电动轿车 |
BJ7002B3D2-BEV(EV200) |
第2批 |
15 |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牌 |
纯电动轿车 |
BJ7000B3D5-BEV(EV200) |
第2批 |
16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长安牌 |
纯电动轿车 |
SC7003AEV(E30) |
第2批 |
17 |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
启辰牌 |
纯电动轿车 |
DFL7000B2BEV(启辰e30) |
第2批 |
18 |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奇瑞牌 |
纯电动轿车 |
SQR7000BEVJ00(奇瑞eQ) |
第2批 |
19 |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
启辰牌 |
纯电动轿车 |
DFL7000B2BEV |
第3批 |
20 |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牌 |
纯电动轿车 |
BJ6450L3R-BEV |
第3批 |
21 |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福田牌 |
纯电动轿车 |
BJ6438EV3-1 |
第3批 |
22 |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
首望牌 |
纯电动轿车 |
BH7000BEVAA |
第3批 |
23 |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牌 |
BJ7000C5E1-BEV |
EU200 |
第4批 |
24 |
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宝马牌 |
i3 1Z21 |
I3 |
第4批 |
25 |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
比亚迪牌 |
BYD7006BEVH |
e6 |
第4批 |
26 |
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 |
知豆牌 |
SMA7001BEV13 |
知豆 |
第4批 |
27 |
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 |
吉利美日牌 |
MR7002BEV03 |
EC7-EV |
第4批 |
28 |
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
拓速乐牌 |
ModelS 70D |
MODEL S |
第4批 |
29 |
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
拓速乐牌 |
Model S P85D |
MODEL S |
第4批 |
30 |
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
拓速乐牌 |
Model S 85D |
MODEL S |
第4批 |
31 |
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
拓速乐牌 |
Model S P85 |
MODEL S |
第4批 |
32 |
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
拓速乐牌 |
Model S 85 |
MODEL S |
第4批 |
33 |
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
拓速乐牌 |
Model S 60 |
MODEL S |
第4批 |
33 |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
比亚迪牌 |
e5 |
BYD7005BEV |
第5批 |
34 |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荣威牌 |
E50 |
CSA7001BEV |
第5批 |
35 |
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
拓速乐牌 |
MODEL S |
ModelS P90D S(V25P) |
第5批 |
ModelS 90D S(V25N) |
第5批 |
||||
ModelS 90R S(V15N) |
第5批 |
||||
ModelS 70R S(M15N) |
第5批 |
||||
36 |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牌 |
EV260 |
BJ7002B3D3-BEV |
第6批 |
37 |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
比亚迪牌 |
秦EV |
BYD7008BEV |
第6批 |
38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长安牌 |
逸动 |
SC7003AABEV |
第6批 |
39 |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江淮牌 |
IEV6S |
HFC7001EAEV |
第7批 |
40 |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
比亚迪牌 |
秦EV |
BYD7008BEV1 |
第7批 |
41 |
东风汽车公司 |
东风牌 |
E30L |
DFM7000H2DBEV1 |
第7批 |
42 |
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 |
华泰牌 |
华泰路盛E70 |
SDH7000BEVBL |
第7批 |
华泰圣达菲牌 |
华泰新圣达菲 |
SDH6440BEVGL |
第7批 |
||
43 |
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 |
知豆牌 |
知豆D2 |
SMA7001BEV61 |
第7批
|
近日,记者从甘肃省发改委了解到,到2020年,我甘肃省将初步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布局合理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3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达到作为国家电动汽车示范推广地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以加快我甘肃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日前,甘肃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我甘肃省将结合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际,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逐步建设形成布局合理、适度超前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积极培育电动汽车消费市场,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为全甘肃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注入新动力。
《意见》提出,在实施过程中,将按照试点先行、示范带动的原则,结合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要,在重点城市、重要领域率先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各市州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内容统一纳入当地城乡规划,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优先推进公交、出租、环卫、物流、景区观光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公务与私人电动车用户结合单位和居民小区停车位配套建设专用充电桩;合理布局建设大型公共建筑物等社会停车场所公用充电设施;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城际快充站试点工作,逐步建设形成全甘肃省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同时,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结合单位公务用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在单位内部停车场规划建设快慢充相结合的专用停车位和充电桩,原则上按不低于单位内部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各地可将有关单位配建充电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意见》提出,积极推进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将用户居住地作为分散式专用充电桩建设的重点,给予积极鼓励和推动。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积极推动已建成居民小区停车位统一改造,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通过在居民小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
《意见》提出,布局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优先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积极推动在大型商场、超市、宾馆、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原则上,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其中兰州市作为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5,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加强兰州、白银、定西、天水、酒泉、嘉峪关等甘肃省内重点城市间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衔接,逐步推进国、甘肃省道沿线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力争2020年初步形成连接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络,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