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相继出炉 充电桩市场爆发


发布时间:

2016-06-08

近日,全国各省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相继出炉。随着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新能源汽车市场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

  近日,全国各省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相继出炉。随着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新能源汽车市场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

  截至2016年5月6日,全国已有北京、深圳、西安、河北、长春、山西、江苏、沈阳、哈尔滨、贵阳、武汉、青海、海口、新疆、内蒙 古、乌鲁木齐等省市明确了补贴标准,其中北京、深圳、西安、武汉、海口、杭州等城市延续了之前的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按国家标准1:1补贴的省市

  (1)北京:取消新能源汽车摇号政策 按照国家标准1:1比例补助

  2016年,北京确定了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1:1的比例进行补助,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的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该政策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在北京,纯电动车型按照续航里程的进行阶梯化地方补贴。续航里程在100km-150km区间内的纯电动车型,可以获得2.5万元的国家补贴与2.5万元的北京地方补贴,补贴总额为5万元;续航里程在150km-250km区间内的纯电动车型,可以获得4.5万元的国家补贴与4.5万元的北京地方补贴,补贴总额为9万元;续航里程超过250km的纯电动车型可以获得5.5万元的国家补贴与5.5万元,补贴总额为11万元。

  由于目前尚未有任何一款插电混动车型进入北京市新能源汽车目录,因此在北京地区购买插混车型将不会获得北京市新能源牌照,也就是说只有获得了普通燃油小客车号牌指标才能在北京购买插混车型。另外,北京也不会对插混车型提供地方补贴,购买此类车的消费者只能获得3万元的国家补贴。

  (2)河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

  2015年12月底,河北省发布《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根据该政策,河北省将机关公务车、机要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校车、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出租车9类新能源汽车纳入公共服务领域范围,在推广期内省级财政按国家补贴标准1∶1比例对购车用户予以补贴。

  (3)深圳市:《关于临时延续新能源乘用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2016年2月,深圳市发改委、财政委和交通运输委联合发布《关于临时延续新能源乘用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深发改【2016】223号)。通知称,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市场繁荣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临时延续执行《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15]2号)中新能源乘用车的购置补贴和使用环节补贴政策,直至深圳市颁布实施新的财政支持政策为止,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4)长春市: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

  2015年12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的通知》,确定长春市2016年依照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标准1:1给予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中省、市财政部门各承担50%。

  (5)武汉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2014年10月22日武汉市科学技术局、武汉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武汉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根据该办法,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武汉地方财政(省、市、区)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按国家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单位购买经营性新能源汽车开展业务,视其持续经营状况,地方购车补贴采取分期拨付方式。

  (6)西安:《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市政发〔2014〕32号)延续一年

  西安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8日发布《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西安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市政发〔2014〕32号)一年,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7)山西省:《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5年11月11日,山西省政府官网发布《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2016年1月1日起,对山西省列入工业和资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内且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给予行销补助。行销补助标准按同期国家补贴标准1:1确定。